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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好消息!这项优惠政策持续到年底!


企业复工复产,

个体工商户开门经营,

老板们一边忙着召集小伙伴开工啦,

一边盘算着开支花销:

用人成本增加、原材料涨价、物流费用增加

......

怎么省钱谋发展?

别愁,好消息来了!

电费有优惠了,快拿出电费单来晒一晒,

看看有没有什么变化?



 好消息!



为帮扶各市场主体渡过难关,党和政府出台一系列惠企政策,其中在减低用能成本方面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《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》,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,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、大工业电力用户电费,统一按原到户电价的95%结算。




 优惠再升级 


上个月刚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,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,将此项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。



为了解相关政策落实情况,

各终端用户是否真正享受电费减免优惠,

近日,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整治行动。



行动以转供电主体为整治对象,清理整治转供电环节不执行电价政策、不执行国家电价降价措施、违规向终端用户乱加价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



在检查中发现此项红利存在被暗中“截流”的乱象。

最近查获的一起案例中,南丰镇某超市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间,自身享受电费减免优惠的同时,却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不按政府定价,而擅自设定1元/度的价格向其场内租户收取电费。该超市的这一涉嫌违法行为已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,后续将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。




持续跟进:为你的电费单子再“瘦身”

下一步,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将持续开展此项整治行动,

规范市场电价,力保电费降价红利

真正惠及终端用电户。




温馨提示



在这里也提醒各转供电主体,对照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,如存在违规加价和收费不公示等行为,应立即整改。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、违规加价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。




法条链接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

第十二条


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。


第三十九条


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


第四十一条


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,应当退还多付部分;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
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

第九条


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:

(一)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;

(二)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;

(三)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;

(四)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的;

(五)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;

(六)采取分解收费项目、重复收费、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;

(七)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;

(八)违反规定以保证金、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;

(九)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;

(十)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;

(十一)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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